关于民主共和制度粗糙浅显的小结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4年12月21日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与民主制度
什么是民主
民主起源于希腊,在伯里克利时期达到顶峰。在波希战争中的胜利,大大促进了雅典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引起雅典公民内部不同阶层力量对比的变化,导致公元前462年(或公元前441年)的厄菲阿尔特和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的改革。这些改革剥夺了由御任的执政官组成的贵族会议的权力,将其权力分别交给公民大会、民众法庭和五百人议事会,从而使民主政治的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军事殖民制度、各种社会公益捐献和对公民发放津贴以及大兴土木,使占公民多数的小生产者享有得到一定保障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伯里克利当政期间(公元前443年—公元前429年)雅典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都达到极盛,成为左右希腊世界局势的霸国和主要的文化中心。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是民主政治特征的充分体现。
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且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大会最重要的程序是就某项议案展开辩论。雄辩的演说有赖于丰厚的学养,激烈的辩论促进了对知识的崇尚与演述说的发展。
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在公民大会休息期间,议事会是大会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民众法庭是日常司法机关,高级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也是民众法庭终审。
雅典人民主权的特征也体现在众多规模不大的行政和军事机关上。
希腊的民主具有局限性:就其民主的范围而言,雅典公民权利是建立在广大奴隶专制的基础之上,众多妇女和外邦人也被排除在民主殿堂之外;带有操作层面的幼稚,程序的合理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合理;直接民主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它是城邦公民内部的民主,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权利。而妇孺、外邦人、奴隶被排除在外。它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成雅典政治、经济、文化日臻繁盛的同时,又残忍地窒息、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自身发展能力。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这是其最大的历史局限。
直接民主容易造成“多数人暴政”;现代民主多使用代议制民主: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由少数代表通过讨论或辩论进行主要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亦称国会制。因代议方式不同,代议制政体分为议会君主制和议会民主制两种。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国王,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元首是选举产生的总统。议会实际权力大于君主或总统,君主或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代议制始于英国,后来被许多国家采用。在现代政治中,由于人口众多,民主国家需要有某种形式的代表制。因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与代表制相关的许多问题,如关于选举人的资格、选举区的划分、选民的分配、选举的基础、提出候选人的方法、确定选举人的意志的方法等等,都曾有过多种设计和规定。另外,政党政治在代议制政府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公民与代表之间的桥梁,并代表公民提出有系统的要求,而使议会沿着政党路线进行辩论。这已成为大多数代议制政府的特点。
为什么选择民主
说说民主的起源和发展吧。民主(Democracy,意为rule by the people) 起源于古希腊,在伯利克里时期达到鼎盛。在当时被雅典人引以为豪。不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民主是一种不稳定的政体,因为人是无知和善妒的,亚里士多德因此国家应由受过教育的贵族治理,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六种政体:
ruled by | 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 in then interest of self |
---|---|---|
one | monarchy君主 | Tyranny暴政 |
few | aristocracy | Oligarchy寡头 |
many | polity | Democracy民主 |
他认为,虽然民主是一种不好的政体,但是要好过Tyranny(暴政)和Oligarchy(寡头),
毕竟权利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要好过权利掌握在几个人手里。不过在亚里士多德眼中,最好的政体是Polity,
也就是一种混合宪政,类似于后来的共和政体(republic),有关共和政体在后面会提到。
到古罗马时,民主政治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共和政体。波力比乌斯认为罗马共和国强盛的秘诀就是共和政体,这是一种与民主制度相比,更稳定的政体。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宪政(a mix of rule by one, rule by the few, and rule by the many),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执政官手中,通常是由元老院选举产生的两个执政官;元老院是终身制,其成员通常是贵族。普通的罗马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投票通过某项法律,但没有讨论的权力。古罗马的共和制是后世三权分立的起源。 事实上,十七世纪以前,西方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民主是一种不稳定的政体,而共和制才是最好的政体。(关于共和政体可以参考马基雅维利的Discourses on Livy)
美国建国时也是对民主政体十分小心,认为共和政体才是最理想的形式。不过由于美国当时和英国存在争端,美国人发现英国的国王、上议院、下议院这种政体存在一些弊端,就是人治有可能超越法制,这才采取了民主共和(Democratic
Republic)这种政体。
“多数人的暴政”是19世纪时托克维尔提出来的,他认为民主可能会导致平庸(Mediocrity)和独裁(Despotism),这和古希腊柏拉图的观点有些类似。
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体是代议制民主或者共和政体。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真正的像古希腊那种民主似乎很难存在。
民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或者说最不坏的制度。
现有哪些民主制度
君主立宪制
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议会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日本、柬埔寨等。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权利的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 二元制:亦称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国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迄今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如阿联酋等,也包括欧洲国家列支敦士登、亚洲国家泰国
共和制
说起来,共和这个词在中文中的词源有精英政治的意思。西周末年,周厉王胡搞乱搞后来被国人暴动放逐了,这是公元前841年的事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件事情也是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在这之后,周王室有一段周公和召公共同执政的日子,这周公和召公,都是和周王关系密切的贵族,这段贵族共同体共同执政的时候被后世称为“共和纪年”。这也是中文里“共和”这个词最早的来源
- 议会共和制:议会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是名誉虚位,几乎没有实权。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有:德国、新加坡、印度、意大利等等。
-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统帅军队,又是总揽行政权力的政府首脑,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议会拥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等权力。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有:韩国、美国、巴西、印度尼西亚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巨大优势。具体表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性;坚持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进入新时代,只要我们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仅有几十年的历史,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进入新时代,只要我们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时刻明确“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特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巨大优势。具体表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性;坚持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进入新时代,只要我们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民主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但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设计、发展和完善本国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道路。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我们的国家元首称主席;行政首脑称总理;党的最高领导称总书记。
1990年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既不同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根本不同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而具有一些显明的特征。
- 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虽然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组织上是独立的,但在政治上,各个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共产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而为全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 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共产党作为执政的政党,并不是独揽政权。各个民主党派不是作为一股政治反对势力而存在,不是一般多党制国家与执政党分庭抗礼的在野党。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不是政治竞争以图轮流执政的关系,而是一种政治合作、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共同参政的关系。
-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一直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各民主党派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也逐渐放弃了旧式民主共和的主张,认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民主共和政体。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这种共识,形成了多党合作坚实的政治基础。
- 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是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十六字方针”不仅有利于互相监督,有利于政治民主,对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也起了稳定和强化的作用。
-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列席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座谈会、恳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等等。在各种合作形式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重要渠道和场所
民主集中制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形式
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过不断探索,我们党形成了选举、协商、自治等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努力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 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
- 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使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有利于使少数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兼顾,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 自治民主,即由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这种自治既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又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基层群众自治。自治民主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
- 上述几种民主实现形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能够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