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柯:《规劝与惩罚》¶
《规劝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的导读。这里基本上是摘抄。
前言¶
代译序¶
由此,福柯解构了西方思想史上关于“自我”(self)的神话。在他看来,自我并非独立、自主、自足的存在,而是各种规训与审查技术的造物,充塞其中的,是一整套“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愈益纠缠在一起”的“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
理论依据¶
上述三个要素,即(革命的)历史、马克思主义和行动主义,在福柯的叙述中常常是沉默的,然而如果没有它们的话,对于《规训与惩罚》的清楚明了、令人满意的解读便不可能出现。在此,我们的目标仅仅是通过忠实于福柯的实际文本而“推陈出新”
概述¶
中产阶级是怎样通过一个双向进程而创造现代的主体(subjectivity)形式,并以此而维持其权威。这个双向进程包括:个体人成为一个没有威胁的、从属性的政治“主体”(subject);与此同时,又为其安置一种新的人格或身份。这种权力形式主要依生产知识——一种对关乎个体行为与品格的“真理”(truth)的定义——而发挥作用,其目的仅仅是通过对正常状态(normality),对重要机构(如学校、医院,以及监狱式的感化院),以及对专业人士(医生、教师、法官等)的监督判断加以社会定义,而实现对个体的规训。
通过挑战“自我”(self)是人类的自由空间与权利保障的观念福柯试图消除关于政治一经济自由主义的备受珍视的观点,这一观点所强调的是个体的选择和自由;启蒙运动相信,知识即使没有积极反对社会不公,至少也可以是客观的,并可以同权力关系相分离;而所有的心理学观点都相信,我们拥有一个本真的内在人格它是一个远离政治和市场的公共领域的“美学避难所”(aesthetic sanctuary)。
关于文本的说明¶
NULL 没啥好说的
酷刑¶
犯人的身体 /19¶
在概述了研究主题之后,福柯提出,他在《规训与惩罚》中的目标是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公史”(第 23页)。换言之,福柯并未假定我们始终拥有一种关于“内在自我”(interior self)和灵魂的感觉,他所要论证的是,这种关于个人身份的感觉是受社会制约,并且被历史性地加以建构的。除此之外,这种对个体人格的感受将通过新的评估行为而产生。因此,当我们或许认为自我是纯粹“自然的”、“本真的”,并且未被社会所影响时,福柯则宣称,自我是现代审查制度的产物。福柯试图借助这本书来探究这些社会影响的来源。
惩罚不再试图操控外在的躯体,而是想要深人犯人的内部,考察并作用于犯人的心灵、精神、意愿和偏好:简言之,犯人的灵魂(soul)。
法律不再追问被告“你曾经做了什么”;反之,法律如今所追问的是:“你到底是谁?”
在过去,法官不会询问某人为什么会犯罪;他们所关注的,主要是确定一种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对这种行为加以惩罚。在现代,人的“意愿(will)”,他或她的意图、动机以及由犯罪所带来的影响,成为主要的关注对象。惩罚从作为犯罪的报复性补偿到作为一种防止或消除“犯罪倾向”的方式的转变,从聚焦于行为到聚焦于个性与欲望的转变,涉及医学与法学之间的融合,这种融合将创造一个“科学知识”(scientific knowledge)的新的范围或领域,如刑事人类学、越轨的社会学以及变态心理学。
- 不要把惩罚设想为某种仅仅是实施镇压或者是说“不”的东西。
- 将惩罚视为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行使权力的方式。
- 刑法的历史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历史是相互关联的。
知识和权力是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的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都无法脱离与社会控制的共谋关系。
福柯拒绝这样一种观点,即科学理性与人道主义启蒙能够置身于权力之外,并发挥使社会不受权力玷污的“清洁剂”作用。与此不同,他将人文社会科学视为现代权力关系的新发展中的某些部分与症候。在现代,对于真理的宣告,以及对于“知识”的生产本身便会成为一种施行权力的方式,而不是一种对权力的逃离. - 身体是一处权力的疆域:它被权力关系所干预。
福柯对“规训”的界定取决于以下两种需要的融合,即一方面使身体变得更有用,另一方面又使其变得更驯顺。
“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
这导致福柯抛弃了分析权力的惯常方式,如旧式的马克思主义模式(“暴力一意识形态的对立”),这种模式所预设的是,一个阶级能够轻易地从身体和精神上对另一个阶级加以支配;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社会交换构想为一种基于商品交换的、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所有权的隐喻,以及契约的模式”);而科学主义则认为,我们能在与权力关系无涉(即我们能够成为“无利害的”)的情况下对周遭的事物加以分析(第28页)。
与之相反,福柯主张的是一种“身体政治”(body politic)的“政治解剖学”(politic anatomy),它将精神与身体的特征结合在了一起,“人类的身体"被“转换成认识的对象而遭到了支配与征服”
断头台的景观 /47¶
在第1部分的第一小节中,福柯考察了在早期现代占据主导地位的惩罚形式:酷刑以及对痛苦的公开展示。在今天,一种热衷于引发痛苦的惩罚看上去几乎不可能成为常规的惩罚模式,它意味着对基本的人权的侵犯。然而,福柯进一步展现了各种刑罚形式在其历史语境中的逻辑。按照福柯的看法,以下观点意味着一个可怕的错误,即由于我们生存在一个更晚近的历史阶段,我们的社会便在某种程度上比此前的社会更“明智”,或者说,我们便生活在一种更进步的道德规范之下。《规训与惩罚》中的大部分篇章都致力于对这种发展观加以驳斥,并转而宣称,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以适合其社会政治团体的特定支配模式的方式来组织自身。后来的历史阶段并不比之前的阶段更好;它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组织。
然而,这一阶段的酷刑并非随意安排,其运用也并非无逻辑可循。“酷刑是一种技术,它并非一种无法无天的极端狂暴表现”(第33页)。由于在旧制度时期,酷刑是法律机器中的一个合法组成部分,它必须“遵循三条基本的标准”(第33页)。第一,它必须能制造痛苦,这种痛苦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第33页)。人类的感觉必须具备一种对应于酷刑使用的可以被量化的尺度,并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对酷刑加以合理化。第二,通过这样一些测算,酷刑必须能够对“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持续时间”加以调节,以便将适当的痛苦分量分配给不同类型的犯罪。第三,酷刑必须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这种仪式既制造了关于犯罪的真相(通过认罪的方式),同时也制造了对罪行的惩罚。这种“认识一生产”(knowledge-producing)的仪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它必须“标明受刑者”酷刑必须以伤痕、烙印或外形损毁的形式留下身体上的印记,从而使身体充当对刑罚的永久记录);它还必须在公开展示中得以表现,因此才有了这一节的标题:“断头台的景观”(spectacle of the scaffold)。这种对酷刑的极端化视觉演绎是惩罚的一个目标;犯人因痛苦而发出的哀嚎“并不是令人难堪的副作用,而恰恰是伸张正义的仪式”
“刑事案件调查”必须成为“一部产生事实真相的机器”(第37页),而最终规定这些真相的,则是使被告供认其罪行的酷刑。
因此,在这一阶段,制造事实真相的机制便包含了两个因素:一个是由法官所开展的秘密调查另一个则是公开实施的“被告的仪式化行为”(第39页)。将上述两个因素联系在一起的第三个因素,是“被告的身体、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身体”(第40页),它在大庭广众之下,作为对不明见的审讯及其判决加以证明的手段而展示出来。
酷刑“确实很忍,但它并不野蛮”,因为它必须依照特定的参照标准而存在;对于酷刑痛苦的数学分级使之成为“一种受制约的实践,遵循着明确规定的程序”(第40页)。
在一个由中央集权所组织的社会中,犯罪主要被理为一种对君主所代表的治理体系的反叛。因为国王是司法的源泉,所以,任何对法律规范的违背,即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冒犯了君主:它是对君主人格的冒犯,因为法律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它也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
惩罚¶
普遍的惩罚 /63¶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科学尺度和客观标准视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立面。毕竟,将“人文”与“科学”设想为敌人,是一种后浪漫主义时代的陈词滥调。相反,福柯指出,在科学以实证性和理性自居,并将定义“人之意义何在”的工作留给人文之前,二者紧密也交织在一起,并作为人类学知识的一种混合形态,随着社会科学的兴起而得以表现。除此之外,科学与人文在早期的关联,成了将旧式的惩罚制度解释为陈腐和等而下之的有效手段。
中产阶级不再像君主那样渴望报仇雪恨,而是希望将惩罚作为一条避免未来犯罪的途径。
惩罚的温和方式/81¶
福柯继续描述了18世纪晚期作为一种“表象的技术学”(technology of representation)(第104页)的惩罚的革新,同时,他也列举了这种新的惩罚方式的六个主要特征。
第一,惩罚必须显得是自然而非任意的。这个时代的改革者所期望的是,在惩罚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尽可能紧密的关联,二者互为镜像,这样,惩罚看上去就不像是一种(君主的)反复无常的非理性表达,而是犯罪的一种符合逻辑的、冷静而自然的结果。
第二,惩罚的符号不能仅仅与犯罪相匹配,它所打击的应当犯罪的欲望。
第三,如果说,惩罚致力于对个体加以改变,那么,它同样也必须包含一个可变化的层面。因此,便需要有一种审判中的“时间调节”(第107页)因素。除非对那些“无可救药的人”(第107页)惩罚不应当永远地持续下去,因为一个永久的惩罚将使“罪犯能够复原”的观念化作泡影。因此,惩罚应当根据罪行的不同而具备不同的持续时间和强度。
第四,由于惩罚被期望能给人以教训,因此,与犯罪的个体-样,围观的民众同样是惩罚的目标所在。不同于断头台,惩罚的要点不是在观看者身上造成恐怖和畏惧,而是给他们以教益,并使他们相信,惩罚是合乎理性的。原因在于,首先,罪犯触犯了“社会”;其次,既然我们因罪犯对支配一切行为的社会契约的消解而受到了同样的损害,惩罚力量的合理性便体现在它试图对所有人加以保护。
第五,为了实现公共教育的目标并使人们对惩罚心悦诚服,需要通过印刷符号的传播]以及对列队游行的犯人(这些犯人由于使他或她背弃社会的罪行而悲痛万分)加以公开展示,来创造一套新的“颇有讲究的宣传的经济学”(第109页)。
“惩罚应当成为一座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
第六,在这些表象的过程中,不能将罪犯视为光荣的或英勇的,这样做将有助于“遏制犯罪的欲望”(第112页)。鉴于此,改革者希望这些举措持续不断地散布在整个社会中,散布在任何犯罪可能发生的地点。
这样,在18世纪晚期,便存在着“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第130页)。第一种同古老的君主制法律有关,它将惩罚视为-种“君权的仪式”(ceremonial of sovereignty)。这种仪式涉及“运用于罪犯肉体的报复的仪式标志”,它公开地展示了“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并利用了“在众目睽睽之下所制造的强烈的恐怖效果”(第130页)。
第二和第三种体系“都涉及一种认为惩罚的权利应属于整个社会,应具有预防和改造功能的功利主义观念”(第130页)。在第种体系中,“主张改革的法学家………把惩罚视为使人重新获得主7体资格的程序”,他们避免在身体上留下印记,而是更热衷于“符号,即一系列被编码的表象,这些表象应当能得到最迅速的传播并能最普遍地为目睹惩罚场面的民众所接受”(第130-131页)第三种典范的监狱制度将惩罚设想为一种“对个体施行强制的技术”,以及由管理者所执行的“在习惯、行为中……施展训练身体的方法”(第131页)。
规训¶
驯顺的身体 /93¶
回到拉美特里“人是机器”的案例,福柯提出,对作为一个能够的改进所替代。“被操纵、被塑造、被训练,(并且)服从、回应、变得灵巧而强壮。(第136页)的对象的身体——即一个被制造的身体——的研究,主要通过两个领域发挥作用:“解剖学一形而上学领域”(anatomico-metaphysical register),它试图详细描述身体的功用,以及“技术一政治领域”(technico-political register),它采用主要从军队、学校和医院中习得的计算和定量方法,使身体变得驯顺而可以操控。这两个作为研究对象的身体领域——一方面是“可以被解析的身体”另一方面是“可以被操纵的身体”——结合起来形成了“驯顺性”(docility)的规划。“身体是驯顺的,它可以被征服、使用、改造和改善”(第136页)。这是一个“两步走”的过程。身体在能够被“征服、使用、改造和改善”之前,必须首先成为顺从和驯服的。
福柯指出,这些“驯顺性规划”(projects of docility)的新颖之处体现在规模、对象及其控制模式上。首先,“驯顺性”作用于较小规模的人群,而并未试图像征服国对被征服国所做的那样,使较大的群体或数目众多的人口变得顺从。其次,其关注对象并非身体的信息或表象,而是身体的力量和动力学。身体并不像它在惩罚时代那样要去“意指”,而是要成为“经济的”;它必须经过操练而变得高效和训练有素。最后,“驯顺性”创造了一种总体化的监督模式,个体所面对的是一种通过对“时间、空间和活动”的新的使用而形成的“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这些时间、空间和活动被分割为小的单元,而“活动的过程”甚至较之“其结果”(第 137 页)更加重要。
99
以上这三种方法(聚焦于个体;令其变得高效;监督其时间、地点和行动轨迹)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福柯所说的“规训”。
至此,福柯描述了规训的四个不同层面,它们涉及控制、分类以及对空间、时间、人类发展及其动力学的规划。
首先是“分配的艺术”(the art of distributions),它涉及对“空间中的个体”(第141页)的组织与固定。
第一,个体必须被封闭、被收容在密不透风的空间之中,如兵营、学校和工厂。
第二,这些封闭的空间将被分隔(partitioned)为越来越小的单元。之所以要制造一个分离的、排他的空间,其目的是防止那些应当被支配的人们聚集成群体,而这些群体的活动是无法被确定或控制的。
第三,空间也应当成为“功能性的场所”(functional sites),它不仅使人们更容易被单独地加以监督,而且还使身处这些空间中的人们在经济上变得更“有用”(第144页)。
最后,空间必须包含一种等级(rank)(第145页);它必须被划分为可以互换的单元,这些单元总是以一种等级序列而被组织。
在空间的分隔之后,规训的第二个方面涉及时间以及“对活动的控制”(control of activity)(第149页)。
在这些特征中,最首要的是时间表(time-table),即对时间的学上的组织,类似于几何学的表格对空间的组织。
实用性因此由“动作的时间规定”(temporal elaboration of the act)(第151页)所制造,它赋予身体动作一种被时间所操控的价值。随着“时间渗透进身体之中,各种精心的力量控制也随之渗透进去”(第152页),将会出现的是一整套规划——即一种“关于行为的解剖-计时图”(第152页)——它规定了做任何事需要花费的时间,既不多,也不少。
第三,存在着“身体与姿态的关联”(correlation of the body and the gesture)(第152页),身体被教导以特定的精确方式行动。我们通过一种“体操”(gymnastics)而得到了训练,这种体操涉及我们应当怎样控制我们的躯体,并构造我们的身体姿态,从而达到时间规训的前两个方面所要求的高效和守时。
第四,这种规训意味着使人们通过一种新的“身体一对象的联结”(body-object articulation)(第153页)与对象相互作用,在这样的过程中,人们开始与“无生命”的过程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对其加以控制。
时间的最后一个方面是“彻底的使用”(exhaustive use),“禁止游惰原则”或浪费“由上帝计算,由世人付出”的时间(第154页)。浪费时间是一种“道德犯罪和一种经济欺诈”(第154页)之所以是一种经济欺诈,原因在于,按小时支付薪水的雇主把不干活的工人看作在“盗窃”时间,这些时间本可以用来为雇主创造更多财富。
继这些对时间与空间的分隔之后,福柯强调了规训的第三个方面——人的发展。这种对个人发展,对“每个人的时间”(第157页)的筹划,通过四种方式而得以实现。
第一,时间被划分为连续性的片断,这些片断必须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结束。
第二,这些片断被安置于一个分析性的规划或序列之中,它们按照难度或复杂性的递增而一个接一个地排列。
第三,每一个时间片断都将以一次考核而告终,这考核使管理者可以对每一个人加以区别、分等和归类。
最后,在这种等级的排列之后,每一个人都将获得一个角色以及一系列的操练,这些操练与他们在等级序列中的位置相匹配。
这一过程的最清晰例证,同时也是本书的许多读者最容易辨识的例证,是学校中的“分解性教育”(analytical pedagogy)(第159页)实践。在创造发展性的时间和空间的过程中,它坚持通过“线性的”“进化的”(第160页)时间来对我们的发展加以评判。我们年复一年地从一个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层级。
我们的整个生涯都能够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说明,这种说明可以为我们下一阶段的发展或晋升提供理曲一份糟糕的简历是存在着未经解释的空缺的简历。
规训的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方面,涉及“力量的编排”么(composition of forces)(第162页),所有分离的部分或片断都以-种有效的、具有生产性的方式组合在一起。通过对马克思《资本论》的直接引用,福柯比较了军事技术和资本主义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处于彼此关联的单元之中的工人的大规模“协作”(第163页),使一大群工人的劳动力超过了作为其部分的单个劳动力的总和。在此处的理想典范是机器,马克思将其界定为一种结合在一起的工具体系。
规训的手段 /109¶
不同于传统君主制模式对权力的公开展示,规训是一种试图使自身不被关注的技术。规训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它在个体而非群体的层面上运作,并使用“微不足道的程序”来创造一种控制的“精心计算的,然而又持续不断的运作机制”(第 170页)。规训所采取的三种主要手段包括:层级监视(hierarchical observation),规范化裁决(normalizing judgment),以及上述两者在检查(examination)中的结合。
层级监视通过构造(建筑学意义上的)空间而发挥作用,这种空间的构造有利于总体化的监督,尤其保证了在监督过程中,观察者始终无法被被观察者发现。
这种新的内部管理监督方式,首先在工厂中发展起来,随后被引人了学校,一些学生被挑选出来以监督其他学生。“分层的、持续不断的、功能性的监督”第176页)或许不是在18世纪被发明的,但在该时期,监督成为一个完整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被转换为某种类似于机器的东西。这种光学技术的备受争议之处在于,由于它只是“观看”而并未“接触”身体,它的运作看上去便与“力量或暴力”无关,甚至在它对人们施加一种更微妙的“身体”控制时也是如此(第177页)。
在这里,福柯阐明了自己对现代权力形式之运作方式的见解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第一,规训权力是一种“关系网络”(network of relations),它的移动是“自上而下的,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和横向的”(第176页)。这是福柯对现代权力的定义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理论家的重要限定条件,这些理论家所强调的是权力“自上而下”的压抑性特征。第二,规训权力“并非作为一个物而被占有”;相反,“它是作为机制的一部分而发挥功用”
这一规训程序将五种独特的运作方式结合在了一起:它促使个体基于一个较大规模的群体而加以比较,个体依据对规则的依附程度而彼此区分;它使这条规则成了人们需要达到的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平均标准或最理想结果(既不太过高于,也不太过低于这个平均值);它使用数字(“量化的术语”),而不是描述性的说明,来对个体的理想值加以度量;这些数字成为对行为加以约束的规则;它还把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人描绘为“不正常的”,无论他们在哪些方面偏离了平均值(第183页)。“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的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简而言之,它具有规范功能”(第183页)。
传统模式对非法行为加以惩罚,“规范处罚”则度量“个体的'性质’”(第183页);这就是说,规训权力所建构并针对的是身份而非行为。
医生对病人的探视变得更加规范化,在时间上更为固定,并转换为一种检查行为。医生并不像牧师那样,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出现,他的出现更有规律,这样,医生的工作似平幅成了对病人的持续不断的监督,而不是对危机加以干预。以同样的方式,医院成了一个对其他医务人员加以教育的培训机构,上述状况也导致了这座建筑在性质上的改变,它变成了一个知识得以聚集的场所,而不单纯是一个生理修复的所在,
同样,学校“变成了一种不断考试的机构”,它“使教师在传授123自己的知识的同时,把学生变成了一个完整的认识领域”(第186页)。在前规训时代,一堂考试在训练结束时出现,如学徒制便是如此,而一旦通过考试,你也就摆脱了监督。现在,学校经常性地对学生加以检测,这是因为考试排名作为一个过程,其重要性似乎要超过从教师那里所谋取的最终解脱。
检查同样也是机构内的专业人士维护其权威的手段。医务人员例行的日常检查取代了“非专业的”牧师。这样的检查同时也包造了一种知识(savoir)一种涉及医生的“所做”和“所知”的医学上的规训。
其次,检查将个体引入了“文件的领域”(第189页);它将人们记录在书面的档案之中,他们的行为,以及相对于其他人的位置都能够基于假定的规范而被追踪、比较和标记。
最后,处于“检査-文牍技术”(examination-documentation)的复合体之中的“书写工具”(第190页),将每一个人变成了一个“个案”一段历史,一个关于非正常的故事),变成了一个异乎寻常的问题,它“必须加以训练、教养、分类、规范化、排斥,等等”(第191页)。
全景敞视主义/121¶
上述两个空间具有两种不同的权力操练方式。在麻风村,他者遭到了强制性的驱逐与排斥,瘟疫之城则对疾病加以管制,同时作为一种社会融人手段而发挥作用:人们由于疾病的存在而必须不断地自我检查,并在权威人士的审查下“生产”自身的正常状态(在此是没有生病)。
虽然“边沁的权力物理学”(第209页)在欧洲历史的早期便已经开始运作,但通过使规训技术的扩张达到远远超过以往的程度它所带来的是一个引人瞩目的历史转变。这种权力物理学通过三个过程而造成了规训技术的扩张。
第一个过程是“规训的功能转换”(functional inversion of disciplines)(第210页),各种机构被要求生产而非压制社会现象。规训不单单是一种调和危机或控制流动人口的消极手段;它不只是要阻止人们做某些事情。当规训试图阻止军队中的开小差、工作场所里的盗窃或学生逃课时,它意味深长地同一种道德与身体上的训练结合起来,其目标在于创造“有用的个体”(第211页),这样的情况在工厂和军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二个过程是“规训机制的纷至沓来”(swarming of disciplinary mechanisms)(第211页)。各不相同的机构开始彼此效仿并互相协作,以便通过较小规训节点的聚合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学校、医院与监狱的运作方式不仅愈发相似,它们还作为“在整个社会散布的观察中心”(第212页)而形成了一个监视的网络。这个网络固然覆盖了围墙内的人们,但更重要的是,它还将那些处于外部的群体(如学龄儿童的家庭与父母)纳入监视范围。
第三个过程是“国家对规训机制的控制”(state-control 。
mechanisms of discipline)(第 213 页)。一个中心化的警察组织得以发展,并开始将不同的机构统摄其中,这样,国家便能够通过与这些不同规训机构的沟通,而对全体居民加以监督。
如果说,我们可以很轻易地谈论规训社会,那仅仅是因为这些规训技术已经充斥于整个社会,并充当了各式各样的机构、专业人士和国家官僚体制之间的联结装置。
在资本主义之后,对于规训的引人意义重大的第二个历史进程,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关于“形式上平等的法律结构“与“议会代表制度”(第 222页)的神话。大多数公民的“原则7上平等的权力体系”之所以能得以保障,仅仅是因为“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体系”(第222页)的发展。这就是说,需要有规训机制来确保公民在某一制度下的顺从,这样的制度似乎是-种平等的权利,并且由两厢情愿的契约所组织。在此,福柯注意到平等主义的花言巧语背后所隐藏的“阴暗面”:“'启蒙运动’既发现了自由权利,也发明了规训”(第222页)。如果说,民主或共和社会似乎使权力在下层阶级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分配,上述情况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规训从下层阶级手中隐蔽地去除了这种权力。
监狱¶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135¶
监狱似乎是一种不证自明、符合逻辑的惩罚方式,而没有任何便捷的替代品,但这仅仅是因为我们生存在一个由中产阶级所操控的社会之中,这个社会将个体自由颂扬为平等的普遍特征。
这种经济制度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来支付他们的工资。
在转变为矫正技术的过程中,监狱成了教养所,成了对人类加以改造的驱动力量。为了达成“对犯人施展的几乎是绝对的权力”(第236页),监狱的改革者们所信奉的是“三种重要模式:实施个人隔离和建立等级关系的'政治-道德模式’;把力量用于强制工作的'经济模式’;进行医治和使人正常化的'技术-医学模式’。这就是单人囚室、工厂和医院”(第248页)。
当监禁长度的改变由监狱内发生的事情所决定时,一个耐人寻味的转变也随之而出现,凌驾于犯人之上的不再是法官,而是监狱的管理者,他们现在拥有了使监名禁长度因人而异而又灵活多样的权威。福柯将其称为“监狱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Carceral Independence)(第247页)或一种新的“惩罚的自主权”(punctive sovereignty),监狱官员由此变得更加独立自主;他们跨过了量刑法官,对犯人行使一种君主式的权力。不过,这种支配犯人的权力是通过对信息加以观察、诊断、定性和分类的机制而获取的。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145¶
监狱的战略性目标是制造“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或更确切地说,是将罪犯改造为过失犯,改造为终身的罪犯。
制造过失犯罪的另一个目标,在于它同样证明,当权者有权对全体民众加以控制。
概而言之,监狱为继续调查获释的犯人提供了理由,它充当了招募告密者的基地。这样,犯人也就拥有了一个告密的网络,从而有助于自己从监狱中获释。同时,监狱也使罪犯很难重新融入社会。如此一来,“犯人便很容易执行指派给他们的任务”(第282页)。过失犯罪由监狱和警察的结合所制造,而这三个因素(警察一监狱一过失犯)形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结构性特征”(第282 页)。
借助关于刑事审判何以成为一个政治论辩契机的例证,福柯表明,所有的司法体系,包括规训体系,都是可以被克服的。比如说,国王的恐怖和18世纪的符号系统之所以遭遇失败,是因为劳动阶层的观看者对它们加以反对。同样,规训只有在我们甘受其规范化法则影响的前提下才会生效。
监狱/159¶
在开始作出总结时,福柯谈到,如果要他来选择一个监狱体系完成的日期,他不会选择影响深远的“法国刑法典”(French penal code,这部法典在全欧洲被广泛地效仿)颁布的1810年;他也不会选择更晚近的法规得以出台的1838年或1844年(在这一时期,大量关于监狱改革的有影响力的著作纷纷问世)。相反,他所选择的是1840年梅特莱(Mettray)农场的开放,这是一个青少年犯罪者的收容机构。福柯之所以选择梅特莱,是因为它包含“最极端的规训形式”(第 293页),其中有层级化的自我监管、持续不断的监督、工作、改造思想的教育以及惩罚式的隔离。
福柯提醒我们注意梅特菜监狱的目标,在于实施一种“规训身体的技术”,从而创造-种能够被认知的“灵魂”,并实现个体的“服从”(在“变得顺从”和“成为案例研究之对象”这两重意义上)(第 295 页)。
刑罚之外的监禁的兴起,或教养技术在其他领域的运用,意味着当权者不再着眼于实际犯罪这类较大规模的事件,而是持续不断地关注最轻微的非法活动,最不起眼的不正规、偏离或反常,以及过失犯罪的威胁”(第297页)。规训式规范化在社会领域中的扩展,意味着“过失犯罪的威胁”甚至在原本同法律无关的问题上也开始发挥作用。福柯用以说明规训之渗透的例证,是那些为穷人、遭受遗弃的孩童、年轻女性所设立的机构。这些人试图寻求保护,以避免陷入一种卖淫并遭受虐待的生活,或避免被关进少年管教所。规训同样被这样一些机构所运用,它们虽然并未真正把人们关押起来,但常常对监狱之外的生活保障加以分配。这些机构包括“慈善团体,道德改良协会,提供帮助同时也进行监督的组织工人的(居住)区与集体宿舍”(第298页)。
随着监狱技术由监狱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第298页),福柯阐明了六种主要的后果。
第一,人们越来越容易以某种方式偏离正常行为,而不管这种偏离在实际上的严重程度如何。随着“借助观察与评估、划分等级、分辨程度、作出裁决、施加惩罚”(第299页)的机构所形成的网络的发展,一种“连续的等级”得以出现。在此,轻微的不轨行为另类的生活方式,以及更严重罪行之间的差异很容易变得模糊不清。对待格格不人和非“正常”的方式,与对待严重犯罪的方式相一致。这种“最轻微的不规范与最严重的犯罪”(第299页)之间的难以分辨,意味着“社会的敌人"不再是明确威胁到(君主)国家的中央集权的那些人,而是与众不同并因此而变得可疑的人们。身为一个“局外人”(outsider),即处于社会认可的规范之外的人(包括那些崇尚另类的音乐、服装以及性快感等的人们),如今已无异于国家之敌,无异于某种需要被制度化的立场。人们甚至在真正的非法行为发生前就可以在事实上成为一个天生的过失犯。
第二,这些致力于发现“非正常状态"的机构在数量上的增加,其结果是一个网络的出现,在这一网络中,人们能够轻易地从一个机构通往另一个机构。一种“规训职业经历”得以建立,它使主体毕其一生都在由不同机构所组成的链条上来回穿梭(第300页)。一个人一旦被标记出来,便几乎不可能逃脱由一个场所向另一个场所转移的命运,从孤儿院到学校、到救济院,再到监狱,等等。“过失犯是一种制度的产物”(第301页)。
第三,“监狱体系及其远远超出合法监禁之外延的最重要后果也许是”(第301页),它降低了公众抵抗规训的门槛,因为它的天所不在使规训显得“自然”、“正当”而不那么引人瞩目(第301页)。规训式规范化成功地使自己的权力显得微乎其微而不会遭到控诉,原因在于,它不断将“司法正义”(legal justice)和“超司法规训”(extra-legal discipline)这两种法则结合起来。由于存在着个明确的法院系统,我们便可以假定,现代司法以及法庭之外的由法律认可的规训“不再具有任何过分或暴力的性质”(第302为页),因而也不会与我们的自由相抵牾。监狱(监狱技术超越监狱界限的总体性扩张)使法律制裁显得自然而不那么独断专行,因为它们反映了法庭外发生的事情,而法庭则常常对非司法权威的权力加以维护。
福柯认为,由于人们用以逃避监狱的“最新的'康复’机构”与监狱本身的差异微乎其微,“惩罚权力在实质上与治疗权力或教育权力已经没有了实质性的区别”(第303页)。通过在社会机体的每一个层面加以操作,同时也通过将矫正的技艺与惩罚的权利不断混合起来,监狱的普遍存在降低了“使惩罚变得自然和可接受(第303页)的标准。
监狱的第四个后果,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它将法律(禁令与建立规范的愿望混合在一起。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抑制犯罪,还在于参与到善良灵魂的生产过程中。
第五个后果,是监狱的“各种繁多而相互重合的机制”,这些机制试图使人变得有用而驯顺,它们一方面得到了社会科学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造就了社会科学的“历史的可能性”(第305页)。”
最后,这些机制的普遍存在也成了监狱为何显得如此难以改造的理由;我们的“惯性”来自这样的事实,即需要被改革的再也不仅仅是监狱,而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几乎整个市民社会。但福柯并非认为监狱“不能被转变,也并非认为它一旦确立就成了我们这种社会中永远不可缺的事物”(第305页)。然而,这条积极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冲淡了的。
进阶阅读书目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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