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本《例外状态》摘要与整理——一个法律悬置的空无,确保了法秩序的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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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Millen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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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状态”是法律通过悬置自身而将生命纳入其中的原初结构,是在民主与专制之间的一道无法确定的阈界。阿甘本通过例外状态来考察法秩序的界限所在。全书处理的根本问题是:一个本身外在于法律的行动领域的法律意义。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例外状态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行政权逐渐吸收立法权,关于例外状态的学理冲突基本上呈现为关于它所在之确切位置的争议。阿甘本的观点是: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律体制,它的定义问题正关乎着一个阈界,规范的悬置并非意味着它的废除,而由此所设置的无法地带亦非完全与法秩序无关。问题在于如何批判这种例外状态?阿甘本没有批判,只是认为它指向一个“空无”。
第一章 例外状态作为治理的典范¶
例外,是法律用来指涉生命并借由其本身的悬置而将生命纳入自身之中的原初装置,例外状态被呈现为无法具有法律形式者的法律形式。换言之,例外状态是作为法律通过悬置自身而将生命纳入其中的原初结构,具有立即直接的生命政治内涵。例外状态就像是民主与专制之间一道无法确定的“阈界”。阿甘本的研究视角往往聚焦于某一事物领域的极限状态,也就是该系统与其外部的交界地带。以本书的法律或法秩序为例,对于“例外状态”考察的便是法秩序的界限所在。(4-6页)
例外状态正是国家权力面对最极端之内部冲突的直接回应。在此意义上,现代极权主义可以定义为:通过例外状态对于合法内战的建制。它不仅容许在物理上消灭政治敌人,也容许消灭基于某种原因而无法被整合进政治体系的一整个范畴的公民。面对“世界内战”之无法遏止的进程,例外状态愈来愈呈现为主导者当代政治的治理典范。(4-5页)例外状态的普遍化意味着权力分立的民主原则被打破,即法律命令构成常态立法,行政权事实上吸收了立法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于例外治理装置的普遍化起了关键作用。(25-26页)
以美国“军事命令”为例。2001年11月13日,美国总统颁布的“军事命令”(military order)授权“军事委员会”对涉嫌恐怖活动的非公民进行“无限期拘留”。对于在阿富汗被俘虏的塔利班成员,不仅没有依据《日内瓦公约》享有战俘地位,而且没有依据美国法律的任何一项刑事诉讼法享有犯罪人地位。(6页)
无论是在抵抗权还是在例外状态中,最终真正的争议所在其实是这个问题: 一个本身外在于法律的行动领域的法律意义究竟为何? 在此有两种论点相互对立:一种主张法或权利应该与规范一致,另一种则主张法或权利的领域超出了规范之外。然而这两种立场最终却共同支持一个主张:必须排除一种完全脱逸于法或权利的人类行动场域的存在。(16页)
或者可以说, 关于例外状态的争议基本上呈现为关于它所在之确切位置的争议 。一种学说(罗马诺、欧里乌、摩尔达提等)试图将例外状态纳入法律体制的范畴中,另一种学说(赫尔尼、罗那雷提、罗西特等)则将之视为外在于法律体制的事物,也就是本质上为政治的、超法律的现象。哈谢克归结为两种立场:客观的紧急或迫切状态理论,与主观的紧急或迫切状态理论。对于这两种立场,阿甘本认为不足以说明它们所要解释的现象:假如例外状态的本质是法律体制(全部或部分)的悬置,那么这样的悬置如何能够依然包含在法律秩序中?一种无法或失序状态如何能被写入法秩序中?因此, 阿甘本认为,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律体制,它的定义问题关乎着一个阈界,或是一个无差别地带,其中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无法相互确定。 规范的悬置并非意味着它的废除,而由此所设置的无法地带亦非完全与法秩序无关。因此产生了像是施密特的理论兴趣,将地形学式的对立转化为一种更为复杂的拓扑关系,而其中成为问题的正是法律体制的界限本身。(31-33页)
此外,在“迫切无法”( necessitas legem non habet )的法谚的影响下, 关于例外状态的理论完全被化约为紧急或迫切状态的理论 ,于是对紧急或迫切状态是否存在的判断,消解了例外状态是否正当的问题。关于例外状态的结构与意义的讨论,预设了对于迫切性的法律概念分析。于是,迫切性的理论不外乎就成为一个例外的理论:通过这种方式,具体个案被免除了服从法律的义务。迫切性并非法律的来源,也没有真正悬置法律——它仅限于将某个单个案件排除在规范的字面适用之外。在必要情况下,法律丧失了它的约束力,因为在这一特殊个案中 欠缺人类福祉的目的 。(33-36页)现代的例外状态则试图将例外本身纳入法秩序之中,从而创造出一个事实与法律相互重合的无区分地带。对现代人而言,通过迫切性来定义某个法律在其中失去拘束力的单一特殊情境的原则(法谚“迫切无法”的意义),被翻转成了另一个原则: 迫切性构成了法律的最终基础与源头 。这样的观点,不仅对于那些试图借由这种方式来正当化一个国家对抗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的作者来说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从耶利内克到狄骥这些法学家而言,他们在迫切性中看到了行政机关在例外状态下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的效力基础。(36-37页)例外状态因此以迫切性的形象——伴随着革命与宪政秩序的事实性创建——呈现为一种 “违反法律”但却完全“合乎法与宪政”的措施 ,在新的规范(或是一个新的法秩序)的产生中被具体化。(39页) 在例外状态中事实被转化为法律,反之亦然,法律在例外状态这一事实之中被悬置与撤销 。无论哪种说法,重点都在于创造出一个无可决定的阈界,在其中,事实与法相互隐没到对方之中。阿甘本指出,最极端的困境,乃是关于迫切性的本质。论者们都一直无意识将其理解为一个客观情境(纯粹的事实性),面对这种天真的想法,另一些法学家批判: 迫切性远非自我呈现为某种客观既存的事物,而总是蕴含着一个主观的判断。 当然,迫切性断然要求某个特定规范的发布,因为若非如此,现行的法秩序就将遭到毁灭。(41-42页)
由此,例外状态的问题被联结到“法的漏洞”的问题。仿佛法律体系本身一直包含着某种在规范之所在与其适用之间的根本断裂,这个断裂在极端情况下只能通过例外状态加以填补。亦即,例外状态是这样一个地带, 它使法律的适用遭到悬置,但法律本身却依然保持有效 。施密特在《独裁》与《政治神学》两本书中的理论目的都在于将例外状态写入法的脉络中,或者说,无论如何都必须确保例外状态与法秩序的某种关系。施密特在例外状态中见到的,则正是一个国家与法之间显示出不可化约之差异性的时刻——在例外状态中“国家持续存在,而法却消失了”。因此,他得以将例外状态的极端形象奠基在制宪权之上,亦即,例外状态作为主权独裁。阿甘本认为,例外状态与法秩序之间的接合是一种吊诡的接合,因为必须写入法律的乃是本质上外于法律的事物,亦即,无非法秩序本身的悬置。(43-44、47-48页)
第二章 法律权力¶
语言与法律的结构性类比在这里十分具有启发性。如同语言元素持存在于语言中而不具有任何的现实指涉(它只有在实际发生的言说中才会获得现实指涉),因此在例外状态中,有效的规范也没有任何指涉。(52页)
第四章 环绕着一个空缺的巨人之战¶
本雅明在《哀悼剧》中对巴洛克君王或主权者的描述,是对施密特主权理论的回应。巴洛克知道某种终末,时间的终结,然而,本雅明随即明确指出,这个终末是空的:它既不知救赎,亦不知彼岸,而仍内在于此世之中。“彼岸抽空了一切而不再残留丝尘世气息,巴洛克则从中吸取了直到当时仍然逸脱一切艺术表现的大量事物,以空出一个终极之天,以便某日能在此虚空中以剧变的暴力毁灭大地。”正是这样一种“ 空白终末论 ”——它并非将尘世导引到救赎的彼岸,而是将之托付给一个绝对空无的天堂——将巴洛克的例外状态展现为剧变。也正是这个空白终末论,斩断了用来定义施米特之政治神学的主权与超越性、君王与上帝之间的对应关系。(87-88页)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更清楚地界定在本雅明与施米特的例外状态论战中的赌注。争议发生在同一个无法地带: 对一方而言,这个地带必须不计代价地维持与法律的关系;对另一方而言,则同样必须持续不懈地将这个关系松绑和解放。 换言之,在这个无法地带中成为争议的乃是暴力与法律间的关系——最终而言,便是暴力作为人类行动之密码的地位。面对施米特每一次都试图将暴力重新写入法律脉络中的姿态,本雅明的回应则是每一次都试图确保它——作为纯粹暴力——具有外于法律的存在。(91页)
法律需要一个悬置的无法地带 ,才得以奠定它们对于生活世界的指涉。法律似乎唯有通过对于无法的捕捉才得以持存,正如语言唯有借由掌握非语言才得以存续。在这两者中,冲突似乎都环绕着一个空无的空间展开:一方面是无法状态、法的真空,另一方面则是纯粹存有,缺乏一切规定和真实表述。对法而言,这个空无的空间便是作为其构成向度的例外状态。 这个无法地带,重叠着一种极端和幽灵般的法律形象, 其中 法律分裂为一种不适用的纯粹有效性 (所谓的法律形式) ,和一种无效的纯粹适用 (也就是“法律效力”,不过是说那个不是法律的法律效力)。(91-92页)